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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婚姻在台灣盛行多年,由其是鄉村地區且衍生許多糾紛與
社會問題及國際形象,因此政府修改了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公告實施,
並於民國97年12月1日起,須由政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辦理服務,
嚴禁民間私人國際婚姻仲介營業,來保障有跨國婚姻需求的民眾與家庭。
依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應將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揭示於服務場所之明顯位置。
例如:行程出國費用(食、住、行)。
國外辦理結婚手續相關費用。
國外結婚宴客費用。
給女方雙親紅包(聘金)。
給女方結婚用的金飾。
給女方生活費(等待來台灣期間生活費用)。
給女方來台機票。
協會陪同人員費用及各項行政服務費。
且第十六規定應與受媒合當事人簽訂書面契約。
98年12月18日高雄縣民 邱先生由中華國際婚姻輔導協會安排帶至中國福建省相親媒合,
此行共三人,帶領為該會會長 黃瑞泰先生及邱先生與李姓陪同親友,
並於機場集合時繳付行程費台幣兩萬及陪同親友台幣一萬五千元。
此相親行程出現嚴重不當問題有:
一、該協會知法違章未告知當事人 邱君簽署書面契約之規定。
二、於八天七夜行程中未履行陪同輔導之責,當媒合對象確定後,
隔日既私自拋下當事人提前回國。
三、隨後由福建省福清市之相親據點人員出面要求收款台幣二十三萬 元,
否則無法繼續辦理結婚相關手續,因未依揭示文宣資料之金額約台幣十五萬元收費,
而起爭論,最後據點人員及當事人以電話連絡該協會三方協商,以台幣十八萬元包辦
全部費用並當場交付款項。
四、所繳付之款項並未履行該給於女方之費用項目。
五、有繳交出國行程費,回程時則自行尋路買車票、船票、機票回家,這是放鳥協會嗎?
六、事發後該協會推卸責任說:受媒合當事人與大陸人協議,無協會人員在場跟協會無關。
此事件由參加該協會會員連署向主管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陳情舉發,
其回文函說:
有關高雄縣邱君經旨揭協會安排至大陸相親,惟該協會未履行陪同之責自行提前回國案,
經查係邱君向該協會表達希隨協會出團看看,並未與協會簽訂書面契約,
協會亦未收取邱君行政管銷等費用,故尚難認定有委託關係。
惟該協會未與邱君簽約即帶其隨團出國,致邱君誤認協會欲協助媒合婚姻,
本案將另函糾正該協會爾後不得再有類似情事發生,並將加強協會查核及輔導。
如果是希隨協會出團看看!!
為什麼當時只有該協會 黃瑞泰帶邱君及陪同親友共三人出國?
為什麼出國前要準備單身證明、戶籍謄本六份?
為什麼出國要帶現金約台幣二十萬呢?
如果是未收取邱君行政管銷等費用!!
為什麼98年12月25日該協會舉辦會員大會當眾宣佈邱先生媒合案成功,
並交付此案台幣三萬元給該會顧問 向女士轉交給邱君當地會員辦事處行政勞務費呢?
(下文待續)
請各位大大們幫忙推一下,讓大眾知道有此不當集團及政府法規保障權益。
謝謝!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