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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求助]請問一下?

1樓
a2687 發表於:2006/8/23 上午 08:14:59
請問一下是否真有一條律法是... 假設有一塊空地,由十人共同持有,當其中六人以上同意賣出我們可以整塊買下,再將錢直接匯給其他不同意賣出的人若有,那麼是不是僅侷限在同家族所持有土地
2樓
純白色的黑貓 發表於:2006/8/23 上午 08:27:00

共有土地或建物之處分 : (土地法第 34-1)

u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u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u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u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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